2008年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规定,并结合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并发布了《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于2008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与原来的《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比,新《细则》在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产品检验等方面都有所变化,并明确提出了对验配眼镜产品获证的监督检查要求。新《细则》特别对连锁企业、联营联销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规定了明确要求。请各相关企业注意查询、学习新《细则》内容,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