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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09-10-26 阅读人次:1126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职责。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有:日常检查、产品质量抽样检查和飞行检查。
    第四条  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实施。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见附件1),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下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服从上级监督检查计划,对同一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企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除外。
    第六条  日常检查包括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检查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应当开展自查,向各市质监局提交《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获证企业必须报告现场审查必备条件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2)  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3)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4)  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5)  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6)  委托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情况;
    (7)  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8)  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9)  质量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各市质监局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曰内完成材料审核,作出书面审核结论。对年度自查报告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制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计划。
    第八条  生产条件实地检查的重点企业为:
    (1)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的;
    (2)获证产品在国家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3)企业自查报告表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4)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记录的。
    生产条件实地检查的重点产品为:
    (1)危险化学品等风险系数较大的产品;
    (2)国家监督抽查、省定期监督检查中合格率小于85%的产品。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各市质监局应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为企业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严重不合格项、否决项以及企业自查结果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自查报告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合格的企业,省许可证办公室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专用章。
    对自查报告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至企业,企业应进行不超过1个月的整改,整改合格后提交复查报告,复查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对拒不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虚报《获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各市质监局应及时将企业名单移交稽查部门,并同时将企业名单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条  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查,由各市质监局上报抽样检查计划。各市质监局可根据本地区获证企业和产品状况,于每年4月和10月分别上报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产品和企业名单,经省许可证办公室商省局有关处室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需增补抽样检查计划的,另行上报。产品质量抽样检查不得收费。
    对产品质量抽样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应当进行为期不超过1个月的整改,整改合格后提出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当对企业进行飞行检查,飞行检查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3、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
    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5、上级交办的检查。
    对飞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省局将向社会进行公告。各市质监局可以根据产品生产季节性.特点安排具体的日常监督检查时间,并于每年l 2月3 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年度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对在日常检查、产品质量抽样检查、飞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本省范围内通报其违法情况。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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