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检测项目收费的说明
根据发改价格[2014]14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苏价费[2014]243号《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放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的不断提升,仪器设备不断更新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江苏省内其他各检测站的收费标准,我站对文件中涉及到的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作了适当调整,珠宝玉石收费标准仍参照苏价费函[1998]188号、苏财综[1998]214号文的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饰品类别 | 收费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备 注 |
贵金属 | 检验吊牌 | 件 | 50 | 以20克为一件,超过20克的,每克加收2元。 |
检测证书 | 件 | 100 | 以20克为一件,超过20克的,每克加收2元。 |
检测报告 | 件 | 500 | |
珠宝 | 检验吊牌 | 件 | 20(售价≤5000元) | 零售价1万以上饰品,按其售价的1.5%收取检验费,最高收取额不超过1000元
2、镶嵌类珠宝,如要检验贵金属部分的,参照贵金属收费标准。 检验时请提供正规发票
4、珠宝类饰品因购买渠道的不同,价格千差万别,如不能提供正式购买发票的,检测费统一按150元/件(检验牌)、300元/件(证书)、500元/件(报告)收取。
5、珠串类珠宝按对应收费项目三倍收取
6、摆件500元/件起,视体量大小协议收费 |
30(售价>5000元<10000元) |
鉴定证书 | 件 | 60 |
检测报告 | 件 | 90 |
钻石 | 检验吊牌 | 件 | 参照珠宝收费标准 | 零售价1万元以上钻石饰品按其售价的3%收取检验费,最高收取额不得超过2000元 镶嵌钻石需要检测贵金属部分的,参照贵金属收费标准。 检验时请提供正规发票 不能提供发票的,按钻石大小收取检验费:50分以下的150元/件(检验牌),300元/件(证书),500元/件(报告),≥50分<1克拉的500元/件(检验牌),800元/件(证书),1000元/件(报告),≥1克拉的1000元/ 件(检验牌),2000元/件(证书、报告)。
|
镶嵌钻石 | 证书 | 件 | 80 |
报告 | 90 |
裸钻 | 证书 | 件 | 300 |
报告 | 500 |
特别说明:以上收费标准仅对单次检测总件数在50件以下的,单次检测50件以上或年检测量500件以上的按批量另行协议收费。